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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規則已于2023年3月24日發布,本版規則自動失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蘇州產權交易中心及其授權主體(以下簡稱“競價組織方”)通過蘇州產權交易中心電子競價系統開展的電子競價活動。競價組織方負責組織和管理競價交易。
第三條 電子競價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釋義
第四條 委托方是指委托競價組織方采用電子競價方式轉讓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以下簡稱“競價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五條 委托方不得參與競價,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價。
第六條 競買人是指符合受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并通過資格審核后取得競價資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第七條 競得者是指通過電子競價系統以最高有效報價競得競價標的,或根據系統提示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成交的競買人。
第八條 起拍價是指競價交易的起始價格,起拍價由委托方確定。價格幅度(競價階梯)是指競價交易過程中,對報價的變動設定的最小值,報價增減幅度必須為該最小值的整數倍,價格幅度原則上由委托方確定。
第九條 優先權人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對房屋購買、房屋租賃、股權轉讓、財產份額轉讓、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等依法享有優先權的主體。優先權人應在競價組織方開展的電子競價活動及配套程序中進行場內行權。
第三章 競價流程
第十條 競買人參與電子競價活動,需通過競價組織方資格審核并在規定時間內交納競價保證金,獲取競價資格。
第十一條 電子競價活動以競價組織方的系統服務器時間為基準時間。報價時間以競買人報價數據到達競價組織方的系統服務器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競買人應在競價會正式開始前,保證自身終端設備和網絡能夠持續正常運行,凡因競買人自身終端設備和網絡異常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競價的,競買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競買人應妥善保管用戶名、密碼等登錄憑據,并在規定時間內時間辦理手續并通過身份驗證,登錄電子競價系統參與競價。登錄系統后的所有操作行為,均視為競買人本人在操作,對競買人本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第十四條 競買人參與競價前,應仔細閱讀并確認“電子競價須知”,一經簽署則表明愿意遵守電子競價須知所有條款及內容,并承擔電子競價可能出現的一切風險。
第十五條 在競價過程中發生以下異常因素的,競價組織方有權中止、重新組織或終止電子競價活動,競價組織方無須承擔責任:
(一)自然災害、罷工、政府行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服務器機房網絡、互聯網絡、服務器軟硬件等出現故障,以及由此引起競買人資格異常等情形的;
(三)競買人不遵守競價規則和競價秩序等,影響正常競價的;
(四)競價組織方發現有惡意串通、非法入侵、惡意攻擊系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競價組織方認為需要中止、重新組織或終止電子競價活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導致競價活動異常的因素消除后,競價活動中止的,競價活動在調整時間后恢復進行;異常因素影響或可能影響競價結果的,競價組織方有權撤銷原競價結果,重新組織競價活動;導致競價活動異常的因素無法消除,終止競價活動。
第十七條 中止、重新組織或終止競價活動的,競價組織方將通過網站公告、電話、郵件等方式及時通知交易相關方。
第十八條 因競買人未及時關注通知信息、更改聯系方式、失聯等原因導致競價組織方未能取得聯系的,競價組織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競價會成交后,競價組織方向交易雙方和依據相關規定需要報送的第三方出具《電子競價結果通知書》。
第四章 電子競價方式
第二十條 電子競價方式由委托方確定,主要包括:
(一) 多次報價方式
(二) 動態報價方式
(三) 一次報價方式
第二十一條 多次報價方式:
(一) 由自由報價環節和延時報價環節組成。
(二) 在自由報價環節,競買人可以進行多次報價,首次報價須不低于起拍價,每次報價必須高于當前有效報價。享有優先權的競買人可以以當前最高有效報價行權,自由報價環節結束,系統自動進入延時報價環節。
(三) 在延時報價環節,任何新的有效報價或者優先權人行權,都會自動觸發一個新的延時報價周期,直至延時報價周期沒有再出現新的有效報價或優先權人行權,則當前最高有效報價者為競得者。
(四) 電子競價活動全部結束,若所有競買人均未作出有效報價,本場電子競價活動以未成交而終結。
第二十二條 動態報價方式:
(一) 由自由報價環節和延時報價環節組成。
(二) 在自由報價環節,競買人可申請加入或退出競價會,但競買人成為當前最高有效報價時不可退出。競買人可以進行多次報價,首次報價須不低于起拍價,每次報價必須高于當前有效報價。享有優先權的競買人可以以當前最高有效報價行權,自由報價周期結束,系統自動進入延時報價環節。
(三) 在延時報價環節,競買人不允許再申請加入或退出競價會。延時報價環節,任何新的有效報價或者優先權人行權,都會自動觸發一個新的延時報價周期,直至延時報價周期沒有再出現新的有效報價或優先權人行權,則當前最高有效報價者為競得者。
(四) 電子競價活動全部結束,若所有競買人均未作出有效報價,本場電子競價活動以未成交而終結。
第二十三條 一次報價方式:
(一) 在規定的報價時間段內,競買人只能通過電子競價系統進行一次報價。
(二) 報價時間結束時,只要出現有效報價,電子競價系統公示最高有效報價;未出現有效報價的,電子競價活動以未成交而終結。
(三) 若本場競價會無優先權人參與,報價時間結束時,報出最高有效報價的競買人只有一位的,該競買人即成為競得者;如果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人的報價并列最高,報價時間在先的競買人成為競得者。
(四) 若本場競價會有優先權人參與,則一次報價分為報價階段與行權階段。優先權人不參與報價階段。當報價階段出現最高有效報價,優先權人可以在行權階段行使優先權,如果只有一人行使優先權,則該行權人成為競得者,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行使優先權,參見第二十一條;如報價階段沒有出現最高有效報價,優先權人可進行一次報價,做出最高有效報價的優先權人為競得者。
第二十四條 若電子競價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優先權人行權,按照系統提示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競得者。
第五章 責任和附則
第二十五條 競買人有如下行為的,構成違約,符合第(一)、(二)、(三)種情形的,其競價行為無效。競價組織方有權暫扣行為人交納的保證金,用于賠償相關各方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權機關處理:
(一) 競買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二) 擾亂競價秩序,使競價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 競買人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競價結果無效的;
(四) 競買人有效報價后,又聲明撤銷的;
(五) 競買人被確認為競得者后,放棄受讓的;
(六) 競買人被確認為競得者后,未按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七) 競價組織方認定的其他破壞正常競價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競價各方須按照相關收費標準向競價組織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第二十七條 競價組織方對交易相關方違反公告、相關法律法規的違約、違法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交易相關方提供的信息不準確、不真實、不完整等原因、不可抗力或(和)第三方原因導致競價系統服務異常、競價活動中止或終止的,競價組織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競價組織方依法對競價各方承擔保密義務,依法維護競價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蘇州產權交易中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 2022年9月8日修訂生效并重新發布,原規則廢止。